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湖南常德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德市驻沪经济、服务组织、常德市籍人士开办经济、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常德市驻沪企业”)自愿结成,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立足上海,回报常德。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驻沪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上海市、其他各市(市、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常德市驻沪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德沪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机关为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接受常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或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上海市中山北路2130号万千大厦6楼。
第二章 功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功能和业务范围:
(一)功能:
1、服务功能:为常德市驻沪企业之间、常德市驻沪企业与上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常德市驻沪企业与常德、上海两地的沟通提供平台;为常德市驻沪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等服务,为促进德沪经济交流和合作服务。
2、支持功能:为常德市驻沪企业的发展提供商机和政策支持,促进常德市驻沪企业加速发展。
3、维权功能:利用各种渠道和资源,全力维护常德市驻沪企业的合法权益。
4、自律功能:引导常德市驻沪企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树立“新德商”形象。
(二)业务范围:
招商引资、合作交流、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公益事业、组织展销、展示会、经贸洽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单位会员对象为常德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常德市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以及热心于常德经济建设的上海其他非常德籍企业代表。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关心常德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2、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发展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接受常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
(四)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筹备下届会员大会;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请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
(一)权利
(1)参加理事会;
(2)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3)参与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4)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三、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一)、(二)、 (三)、(四)、(五)、(七)、 (八)、(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
(一)权利
(1)参加常务理事会;
(2)企业纳入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领导调研对象;
(3)参与商会组织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四、会长会议和会长议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常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企业纳入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3)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4)享有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
(2)履行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3)维护商会与分支机构的团结;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2)当会长不在上海时,在会长指定下可行使会长职责;
(3)有权组织并参与商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4)可根据安排参与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5)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
(7)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定期提出商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召集并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议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负责商会财务收支管理;
(6)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组织制订并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有义务商调商会内外关系;
(4)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5)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商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分一般会员级差会费、理事级差会费、常务理事级差会费、副会长级差会费、常务副会长级差会费、会长级差会费。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方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内部通讯、情况交流、对外宣传等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